男子在河边钓鱼时好心救助身旁落水的钓友,自己不幸滑倒受伤,由此产生的损失谁来承担?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受益人酌情补偿1.9万余元。
案件回顾
李某与陈某本不相识。2021年12月某日中午,李某正在长寿区某河边钓鱼,相隔几米远的陈某不慎掉入河中,李某见状立即去救助陈某,过程中不幸滑倒受伤。之后,陈某被其朋友救起并离开。旁边的钓鱼爱好者孟某帮助李某前往医院治疗并通知其亲友。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7万余元。
2022年5月,李某与陈某因补偿费用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被告陈某在钓鱼时不慎掉入河中,原告李某积极给予救助导致自己受伤,被告陈某作为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不适用填平原则,故综合考量原告受损情况、被救者陈某经济负担能力等实际情况,酌定被告陈某应补偿原告李某50%的损失。经法院认定,原告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补偿给原告李某1.9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中,李某面对他人陷入危险境地时积极见义勇为,是良好社会风尚的体现。虽然李某没有将陈某成功救上岸,但是见义勇为的成立不以被救助者的利益最终实现作为前提,若要求见义勇为必须达到一定的客观效果,无异于是让施救者承担施救风险,显然与法律规定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相背离。
该案判决适用民法典见义勇为损害救济规则,是对李某见义勇为行为的充分肯定,体现了司法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的决心。这有助于消除挺身而出时的顾虑、扶危济困后的麻烦,让善行得到肯定、让善意得到呵护、让善良得到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