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解读一:

见义勇为发生后遇特殊情况可在3年内推荐或申报

信息来源:甘肃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2-12-21

9月23日,《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着力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法治保障。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提升甘肃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发挥了重要作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副处长苏敏表示,此次修订完善了适用范围,不仅对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予以明确,对甘肃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权益保障也作出了规定。调整和强化了相关单位的职责,补充了见义勇为基金的使用和监管。在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程序方面,补充和细化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核查、评审、公示、认定、复核等环节。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推荐或者申报。有特殊情况未按时申报的,可以延长至三年。推荐、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明。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推荐或者申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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