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公交车上乘客摔伤

伤者状告出租车司机,合适吗?

法官释法说理,认为原告做法“于法有据”

信息来源:兰州日报
发布时间:2025-06-16

公交车与出租车相撞,导致公交车内的乘客受伤,乘客将出租车司机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这样做合适吗?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王某搭乘公交车外出,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与第三人李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在公交车内摔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王某经门诊治疗后,将出租车司机李某、出租车公司和全责车辆保险机构诉至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庭审中,出租车司机李某和出租车公司均认为,王某作为公交车乘客应起诉公交公司主张权利。被告的抗辩能否成立?承办法官对此进行了释法说理。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乘客购票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后,即与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即使公交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未确保旅客安全,在乘客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基于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公交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后,向实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乘客也可以基于侵权事实,直接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综上,乘客王某直接起诉出租车司机于法有据,且减少了各方诉累。不论是公交公司赔偿后的追偿,还是被侵权人的直接主张,出租车司机李某作为侵权人,均需承担本案侵权责任。

最终,出租车司机李某在法官的解释说明下,明确了自身的责任承担,主动要求与乘客王某调解。双方经法庭主持达成调解意见,出租车承保机构在其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900余元。对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外的诉讼费,李某自愿负担。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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