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敬缅怀 踔厉前行 | 甘肃省见义勇为牺牲英模事迹(二)

信息来源:甘肃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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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继仁,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03月,甘肃镇原人。

2009年9月,天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追授李继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

2009年8月6日17时40分许,姜某与妻子马某在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卫津河边发生争吵,姜某情绪激动,拉马某一同跳入卫津河,二人不会游泳,在河中挣扎并大喊救命。此时,李继仁刚好与妻子刘喜玲外出买菜途径此处,李继仁毫不犹豫跳入河中,将马某救到岸上。随后,他又返回河中营救姜某,由于体力不支,与姜某一同溺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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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许玉鹏,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10月,甘肃高台人。

2009年11月20月被中国人民解放军68213部队政治处评为“优秀士兵”;2019年12月14日被高台县委县政府追授许玉鹏同志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2009年11月20日被中国人民解放军68213部队评为“优秀士官”;2019年12月被中央文明办入选你在网上“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光荣入选7月“中国好人榜”;2020年1月被授予“金张掖最美退役军人”称号;2020年6月荣获高台县委、高台县人民政府“高台县第六届道德模范荣誉称号”;2020年12月授予“张掖市道德模范称号”;2020年12月授予“甘肃省道德模范称号”。

2019年4月7日下午6时左右,许玉鹏和妻子驾车途经高台县通景大道巷道镇西八里村三社段一处林带灌水作业工地时,听到一妇女站在一处检查井旁呼喊“救命!”,许玉鹏急忙从车上跳下来查看情况,只见一名作业人员晕倒在检查井底,此时检查井口及周边弥漫着刺鼻的沼气味。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下井救人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但在生死关头,许玉鹏来不及多想,没有顾上采取任何自我保护措施,立即踩着检查井扶梯下到井底进行施救。

许玉鹏到井底后发现井内作业人员已完全失去了知觉。由于井深达3米,井内空间非常狭小,加之井内沼气浓度很高,救援难度非常大。许玉鹏只身抱起晕倒的作业人员,将井外放下的绳索系在了受伤人员身上,在井外救援人员的协助下奋力施救。但在升井过程中,由于绳索没有系牢,他和受伤者又重重地掉到了井底。此时,井内浓烈的沼气已让许玉鹏难以支撑,但许玉鹏还是用尽自己最后的力气,第二次系好绳索将受伤者奋力救出。而他,在即将到达井口时,由于体力透支和沼气中毒,再次晕厥跌落到了井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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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高明,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04月,甘肃高台人。

2010年获全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奖励金额30000元;2010年获全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奖励金额2000元;2010年获全县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奖励金额1000元。

2009年4月12日早晨九时,巷道镇果园村一社村民张瑞芳家的后院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由于突然起火,火苗迅速蔓延到邻居侯廷新、侯良会家的后院,“起火了,救火呀!”附近干活的群众纷纷赶来,村党支部书记高明得知情况后,一边向县消防队报告灾情,一边迅速带领村干部赶赴火灾现场指挥灭火,他带着群众冒着大火,身先士卒,冲到前面洒水灭火、搬运柴草、控制火势,直到消防车到来。经过数小时的奋力扑救,火势虽然被控制住了,但后院的圈棚、柴草、粮食、农具已经被烧得一片狼藉,高明又带领干部群众到受灾农户家中抢救财产,并几次到火灾现场检查,在他最后一次检查时,不料身后破旧的围墙突然倒塌,被压在土墙之下的高明光荣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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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学涛,男,汉族,出生于1995年03月,甘肃张掖人。

2017年6月27日全省见义勇为表彰大会上,被追授英雄称号;2016年9月2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李学涛“烈士”称号。

李学涛于1995年3月29日生于龙渠乡木笼坝村六社,生前系宁夏理工学院2013级的一名大三学生。2015年8月20日下午3点半左右,李学涛与同学行至滨河新区九孔桥,忽然听到呼救声,发现一名少年在水中拼命挣扎,他奋不顾身跳入水中,营救落水少年。最终把落水少年拖上了岸,但由于自己在施救过程中用尽全力,最终没有爬上岸来,献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李学涛的事迹经张掖日报、甘州在线等本地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新华网、光明网、甘肃日报、石嘴山网、宁夏理工学院网等省内外媒体纷纷报道感人事迹,网民频频转载。先后被宁夏理工学院追授“优秀大学生”称号,授予李学涛所在班级“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班级;2015年8月,共青团石嘴山市追授“全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石嘴山市追授李学涛“见义勇为道德模范人物”;共青团张掖市委追授李学涛为“张掖市优秀共青团员”,张掖市授予李学涛“舍己救人道德模范人物”, 2015年10月荣登 “中国好人榜”。2016年9月省政府授予李学涛“烈士”称号。

11.闫小明,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08月,甘肃庄浪人。

2009年4月,省委、省政府授予“甘肃省见义勇为英雄”;2009年8月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2008年8月2日,庄浪县阳川镇刘湾村农民闫小明吃过午饭,和往常一样又来到了自己安装在葫芦河畔的水泵前,等待着给在阳静公路上施工的用水车辆加水。阳川的盛夏时节,13岁的李福福和12岁的李耀兵结伴来到阳川葫芦河戏水,不一会,游到水中央的他俩突然身体不听使唤地往下沉。惊慌失措的两个孩子双手不停地拍打着水面,李福福却沉没在水中,挣脱出来的李耀兵连忙跑到不远处向正在给拉水车加水的农民闫小明求救。

“快,快,一个娃娃淹到水里头了!”听到孩子的求救,闫小明二话没说立即扔掉手中的水管,径直向大桥下面的大漩涡奔去,连衣服也没有脱,就“噗通”一声跳入水中,在水中的闫小明感到胸闷气短,多次伸出头在水面透一口气后,又弯腰钻到水下,大约三四分钟后,终于摸到了孩子,他双手托起孩子,用力送到岸边,阳静公路项目部拉水司机杜文学等闻讯赶来的群众接住了李福福,孩子得救了,闫小明因体力不支,沉入水中。杜文学见状,立即跳到水中抢救闫小明,由于他不会游泳,第一次抢救失败了,他又返回到岸边,在手腕上拴了一根绳子,又跳进水中抢救闫小明,第二次又失败了。最后,杜文学和多名群众手拉手,下水合力将闫小明救上岸,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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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李兴明,男,汉族,出生于1950年04月,甘肃敦煌人。

1995年11月获得中央委员会宣传部、公安部颁发的“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光荣称号;1994年9月17日被中共酒泉地委评为“酒泉地区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1995年2月被中共敦煌市委授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标兵”称号;1996年4月,被命名为酒泉地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标兵。

1994年6月21日下午,敦煌市公安局干警在原吕家堡乡陇西桥村三组追捕逃犯时,罪犯陈某穷凶极恶,持刀拒捕,闯入村民何成武家挟持不满周岁的孙女作人质。公安干警采取政治攻势责令陈犯停止犯罪,放开人质。但陈犯拒不伏法,在这万分危急的关头,围观群众李兴明挺身而出,甘替幼女当人质,配合干警救幼女。在李兴明的巧妙周旋下,罪犯穷途末路,引爆自杀,在这危险的一瞬间,李兴明一边紧抱幼童一边大喊群众散开,孩子得救了,在场群众无一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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