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解读新修订的《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信息来源:新甘肃·甘肃法制报
发布时间:2022-11-25

从勇救落水群众不幸牺牲的会宁县太平店镇村民任庭忠,到一次次跳入凶猛的洪水中将落水者安全救上岸的武都区外纳镇村民王斌,再到先后多次遇险救人,甘做无名英雄的广河县齐家镇村村民邓热比……

见义勇为,人间大爱。9月23日,《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由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着力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法治保障。

见义勇为发生后遇特殊情况可在3年内推荐或申报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提升我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发挥了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副处长苏敏表示,此次修订完善了适用范围,不仅对我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予以明确,对我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权益保障也作出了规定。调整和强化了相关单位的职责,补充了见义勇为基金的使用和监管。在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程序方面,补充和细化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核查、评审、公示、认定、复核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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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副处长苏敏就新修订的《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接受记者采访。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推荐或者申报。有特殊情况未按时申报的,可以延长至三年。推荐、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明。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推荐或者申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对负伤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抢救和治疗

“着重细化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抚恤等权益保障措施。补充了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进行救治;对不符合烈士条件或者因公牺牲、视同工伤情形的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优待规定作了修改。”谈及此次修订的亮点,苏敏介绍说,对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待遇时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资金种类作出调整。

《条例》提出,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享有医疗保障、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伤残抚恤等优待。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进行抢救和治疗。

《条例》规定,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在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基本生活受到影响且发生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社会救助范围。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国家规定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遗属特别补助金。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对因见义勇为致贫、致困、致孤、致残的,按照规定落实社会救助、扶贫帮困、福利养老、孤儿保障等措施。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近家属打击报复的将被依法处理

记者了解到,除见义勇为人员本身,其家庭和亲属的权益也得到了相应保障。此次修改增加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诬告、诽谤、陷害的,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的内容。

《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诬告、诽谤、陷害或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条例》同时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救助金的发放可以高于普通司法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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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楚才元就新修订的《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接受记者采访。

“省人大常委会此次对《条例》进行修订,全省各级见义勇为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坚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新时代见义勇为工作高质量发展。”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楚才元表示,将着力改进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创新表彰奖励方式,提升表彰奖励效果。依法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落实好走访慰问、医疗保障、伤亡抚恤、教育就业等优待政策。还要做好见义勇为困难家庭帮扶,精准落实低保、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措施,决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张萍 朱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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